• 擬進口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8.03.27. 環化評字第1080003707號      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7日
    主旨:詢問○○公司擬進口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條第 1項及第11條第 2項規定,業已公告甲醛 次硫酸氫鈉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 w/ w),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 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公司擬進口販售之○○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 w/ w),為甲醛次硫酸氫鈉與芒硝(硫酸鈉)依比例混合調製成之固體狀產品 ,係供紡織染整工藝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甲醛次 硫酸氫鈉,故○○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 w/ w)不受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法管制,不須申請核可文件;倘使用甲醛次硫酸氫鈉製造○○產品,屬製成 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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