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業務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05.08. 消署預字第10811070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8日
    主旨:函詢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業務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 108年 4月23日南市消預字第1080008714號函辦理。 二、查消防法第 9條第 1項:「依第 6條第 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委託第 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 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 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同法第38條第 2項:「違反第 9條第1 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 人新臺幣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清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5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期限及申 報備查期限如附表二。......」針對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 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及未依規定辦理之罰則、各類場所申報備查期限業有明文, 先予敘明。 三、貴局配合其他局處執行聯合稽查或受理相關檢舉案時,發現這規使用場所違反消防法 第 9條有關檢修設備規定,且已逾該用途分類申報備查期限,當場係依消防法第38條 第 2項規定逕行舉發,或應給予緩衝時間要求管理權人依限申報完成 1節,按上開規 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管理權人有義務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 定期檢修,未依規定辦理者,消防機關逕予舉發並限期改善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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