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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108年 3月10日修正施行前,飼養豬隻 200頭以上及牛
隻之畜牧業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土壤品質、地下水水質監
測頻率,請依修正後之監測頻率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5.24. 環署水字第10800373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4日
一、本署於 108年 3月 8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
辦法),於第70條之 2第 1項第 9款及附表 4規定,飼養豬隻 200頭以上及牛隻之畜
牧業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施灌沼液、沼渣後之土壤品
質、地下水水質監測頻率,採分級管理,依施灌類型(施灌沼渣或混合施灌、僅施灌
沼液)、核准施灌量分別規定 1次/半年、 1次/年及 1次/ 2年辦理。二、因應法
規命令之修正及提升畜牧糞尿資源化效益,管理辦法於 108年 3月10日修正施行前,
飼養豬隻 200頭以上及牛隻之畜牧業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者,其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土壤品質、地下水水質監測頻率,應依修正後之監測頻率
辦理,得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變更申請表(如附件)格式,辦理沼液沼渣農
地肥分使用計畫變更。
三、為協助旨揭對象辦理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變更,請地方環保機關主動協助辦理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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