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 108年 3月10日修正施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事業新增自由有效餘 氯、錫之應檢測申報項目,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擴展期間,量能不足,無法於當期執行檢測申 報,及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之檢測頻率相關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5.27. 環署水字第10800378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7日
    一、依本署 108年 3月22日環署水字第1080020654號函(諒達)說明七「就尚無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取得許可之申報項目,自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該等項目之許可後,開始申 報」,當時尚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之申報項目,為自由有效餘氯、錫等水質 項目。 二、爾來業者反映目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自由有效餘氯、錫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量能 尚擴展中,暫無足夠量能供應全國採樣、檢測業務,基於法令新增規定,為簡政便民 ,對於應新增加檢測自由有效餘氯、錫之業者,自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之日起,該 二項目得延至下次定檢申報期間進行檢測申報。 三、如仍未能於下次定檢申報期間執行該二項目之檢測申報時,應上傳已與中央主管機關 核發自由有效餘氯、錫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排定採樣時間證明文件,補行該二項目之 檢測申報,其檢測值不得作為下次申報之資料使用,且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法第89條水質應於同一日採樣規定。 四、另,就本署 108年 5月 3日環署水字第1080031335號函(諒達)補充說明,事業或污 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之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基於該等水措方法之 水質污染特性較低,參考原廢(污)水之檢測頻率,其檢測頻率為每半年一次(一般 水質、特定水質(一))、每年一次(特定水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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