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屬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優先定約,須否再次授權等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5.13. 台財促字第108005842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13日
    主旨:貴會所屬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優先定約,須否再次授權等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8年 5月 6日農企字第1080012589號函。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主辦機關依該法辦理之 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第51條之1 規定,主辦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 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營運績效評估 項目、標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三、經主辦機關授權所屬機關(構)(下稱執行機關)執行之促參案,於契約約定民間機 構營運績效良好得申請優先定約者,民間機構申請繼續定約時,除由執行機關確認民 間機構已符合優先定約條件外,主辦機關尚需本權責審認該公共建設是否仍有交由民 間營運必要,如是,應研訂繼續營運條件,通知民間機構議定新約內容。 四、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51條之 1規定與民間機構辦理優先定約事項,得由主辦機關本權 責依促參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辦理授權執行事宜。請貴會就個案檢視原授權執行機關 辦理該促參案件授權範圍,如已包含依促參法第51條之 1規定與民間機構辦理優先定 約事項,自無需再次授權;未包含者,應依促參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辦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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