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以試車檢測結果替代定期檢測」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5.09. 環署空字第1080027      77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9日
    主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以試車檢測結果替代定期檢測」疑義一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執 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90%以上;(二)操作許可 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80%以上。」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場所 定期檢測期間之操作條件,俾能確保其在最大污染排放情形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仍 能正常操作,並足以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至符合標準,以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及維護改 善環境品質。 二、復依同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 同意後,調整該項污染物檢測級數或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二)因情形特殊無 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業已明 定公私場所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 提出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三、本案貴轄○○公司函詢是否得以試車檢測結果替代定期檢測疑義一節,應依前揭相關 規定辦理,倘○○公司所提試車檢測期間之操作條件業已符合前揭定期檢測期間操作 條件之規範,經貴局同意後始得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 查明後,本權責協助該公司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