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已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地,於工程尚未施作前,經查獲工區裸露地未設置 任何防制措施,其適用法規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5.31. 環署空字第1080033      92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31日
    主旨:有關已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地,於工程尚未施作前,經查獲工區裸露地 未設置任何防制措施,其適用法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 ,其適用對象,係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下稱空污費)業主之營建工程。又本管理辦法係規範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 ,對於其工程施工,有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 載工期等涉及空污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污費。上述所稱 開工,係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所載開工日期為基準。又倘營建業主提出資料佐證 ,並經主管機關查明確無實際施工之實,始得不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所載開工日 期,作為開工日之認定依據,本署前已於 100年 4月28日以環署空字第1000027389號 函釋在案。 四、本案經查營建業主(○○○○署)於 108年 3月11日申報空污費,且貴局依業主提供 之建築執照所載日期核定開工日為 108年 3月17日,倘營建業主實際開工日如有異動 情形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工期異動申請或停工報備,並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無 實際施工之實,則於調整後實際動工日起適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法」 定,未動工前,倘其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適用對象,則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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