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06.11. 消署危字第10800047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1日
    主旨:所詢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8年 6月 3日旺總字第201905000020號函。 二、查內政部 107年 8月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 2,係規範一棟認定為製 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其內部未涉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部分,如符合決議 規定時,該部分之構造及設備得不適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編之規定 ,先予敘明。 三、前述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二決議一、(一)略以,以不燃材料建造,具 2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防火牆、地板及土上層之地板,與涉及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部分區劃分 隔......。基此,來函所詢前述 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地板及上層之地板設 置位置,即為建築物內未涉及製造或處理區劃與隔壁(或上下樓層)涉及製造或處理 區劃間之牆壁、地板及上層之地板。 四、另所詢有關防火門窗設置疑義 1節,前述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 2決議一、(三)之規 定,係指未涉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部分之對外牆面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並非整棟建築物外牆全面檢討,故與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4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第 5節緊急進口規定並無抵觸。至有關 「有延燒之虞之外牆」認定方式,內政部業於91年 5月 9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 討會提案10決議略以,係指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外牆與鄰地境界線、道路 中心線或同一基地內與鄰棟建築物外牆中心線,第 1層在 3公尺以內、第 2層在 5公 尺以內之部分。五、前述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頃,可至本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網 址:http://law.nfa.gov.tw/ )進行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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