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軍事工程機敏設施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2.19. 文藝字第10730361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一、復國防部軍備局 107年12月 5日國備工營字第1070014270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9條第 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 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同條第 2項另規定「政府重大公共 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皆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並未就其性質作特別排除 ,其中公有建築物部分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如工程地點或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條或 第28條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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