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淘汰及加裝濾煙器相關審查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6.24. 環署空字第10800434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4日
    一、依據「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第 9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各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 ,補正日數不得超過30日。但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30日;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若申請補助者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請貴局依前述規定辦理 。另若為多輛車合併申請補助者,就不符合規定之車輛,貴局得依前述規定辦理;其 餘符合規定之車輛,賡續辦理審查及撥款等相關事宜,以達簡政便民。 二、依據「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包含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 書(報廢)影本。前述規定係為證明該車輛已完成報廢,若車主因故無法檢具汽機車 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得以牌照登記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該車輛已完成報廢之相關 文件。 三、綜上,本案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淘汰及加裝濾煙器相關審查疑義,請貴局依個案事實 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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