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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2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檢測申報時,其污染項目採樣點,
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7.02. 環署水字第10800467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日
主旨:有關 2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檢測申報時,其污染項目採
樣點,補充規定如說明段,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台灣區表面處理工業同業公會 108年 5月28日表面處理武字第108022號函辦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91條規定,申報之原廢
(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 2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
質者,其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
,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不同性質之廢(污)水混合,降
低有害健康物質之濃度,致使採樣代表性不足。
三、爾來業者反映,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採樣位置示
意圖,要求非含有害健康物質之水質項目,於進調勻池前分股採樣(如圖一),未符
合管理辦法第91條但書後段「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規定,且造成業者檢測申
報成本負擔。請各單位確實依規定核予登記,對於事業未諳法令者,亦應本權責指導
正確法令規定。
四、另 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之管理辦法,新增第49條之 9特定對象作業廢水分流收集
處理規定,提升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效能。爾來業者反映因應新增作業廢
水分流收集處理規定,導致多股相同性質原廢(污)水之製程,增加檢測成本。基於
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之目的,係為提升處理效能,降低廢(污)水處理成本,故如
因應分流收集處理致增加檢測成本非管理目的。
五、為鼓勵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針對事業原廢(污)水含同一有害健康物質之多股廢
(污)水,基於其廢(污)水特性相近,其有害健康物質項目採樣點說明如下:
(一)有設置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廢(污)水調節池者,得於該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
)水調節池進行採樣。(如圖二)
(二)未設置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廢(污)水調節池,各股分別排入調勻池者,就同一
有害健康物質項目,得擇一股原廢(污)水於進入調勻池前採樣。(如圖三)
六、基於簡政便民,請盤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採樣點位未符
合管理辦法第91條規定及本函釋規定者,督導該等業者依本函釋規定先行據以辦理檢
測申報作業,並函請業者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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