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詢問私有土地設置休閒農業設施,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5.13. 農企字第108071294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13日
    一、查農業用地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 稱農業使用於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2款業有明文定義,「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 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本會並訂定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作為執行依據。 二、次查前開辦法第 4條第 2款規定略以:「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應檢附容許使 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另,查申 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4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是以,經核准設立之休閒農 場,其應辦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經依法申請核准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始得 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三、綜上,本案土地得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須就個案事實認定,倘仍有疑 義,建議臺端可逕洽農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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