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政府採購法第94條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5.22. 工程企字第10801004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2日
    主旨: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4條修正 前後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立法院 108年 4月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94條第 1 項及第 2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第 一項)。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第二項)。」修正重點為 刪除評選委員會組成之人數上限,並增訂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前開 規定待總統公布施行。 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係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考量該條係成立評選委員 會時之組成規範,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爰以評選委員會成立時點適用修正前後規定 ,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生效前即 108年 5月24日前,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已成立者,適用修正 前規定,惟機關擬依修正後規定重新成立評選委員會,尚無不可。 (二)修正條文生效時即 108年 5月24日(含當日),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尚未成立者 ,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前揭所稱委員會成立,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委員名單且完成派兼或聘兼程 序。併請查察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條第 5項規定,擬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 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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