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師應確實依技師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執行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5.10. 工程技字第108020044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10日
    主旨: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技師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執行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近期若干案件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遭機關移送本會技師懲戒委員 會,為避免類似案件影響技術服務履約品質及技師權益,爰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執 行業務時應遵守技師法第16條第 1項「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 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規定。 二、本規定之立法目的係技師應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由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以確認技師本人親自執行業務,並負專業責任。對於依契約約定完成之圖樣或書表 ,應由技師執行業務者,依本會98年12月 2日工程技字第 09800526520號令有關應由 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規定辦理。 三、近期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之情形,例如「技師非親自簽署而係以 電子套印方式代替」、「技師遺漏部分書圖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僅簽 署未加蓋執業圖記或僅加蓋執業圖記卻未親自簽署」等,請轉知會員留意避免類似情 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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