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因外國法令辦理合併,依本會94年12月19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1492 97號令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移轉者,則受讓之境外華僑或外國人為證交法第22條之 2第 1 項第 3款所定之特定人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7.10. 金管證交字第108031805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0日
    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投資專戶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因依外國 法令辦理合併,須將公開發行股份移轉予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該合併案件並依 本會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金管證八字第0九四0一四九二九七號令規定檢附相關文 件辦理移轉者,則受讓之境外華僑或外國人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 款所定之特定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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