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相同性別 2人結婚登記、終止結婚登記等相關登記事項之個人記事刪除同性 2字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6.11. 台內戶字第108024268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1日
    主旨:有關相同性別 2人結婚登記、終止結婚登記等相關登記事項之個人記事刪除同性 2字 ,請查照。 說明: 一、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 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爰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之個人記事欄,依前 揭相關規定於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後予以記載其事由及日期。個人記事係記載當事人依 法申辦戶籍登記事件之結果,具有公示效果,為公私部門認定當事人身分關係之重要 依據,合先敘明。 二、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立法通過後,為利戶政機關 執行相關戶籍登記,本部提供相關戶籍登記記事例供參,有關同性之結婚登記之個人 記事記載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與○○○同性結婚。」 三、茲因有民眾反映基於個人隱私,希望政府能將性傾向的資訊揭露愈少愈好,建議於個 人記事上刪除「同性」2 字。經考量戶政系統作業面已分開操作,且可由戶口名簿上 所載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研判是否為同性之結婚登記,爰規劃 108年 6月21日於戶 政系統版本更新,將個人記事「同性結婚」刪除同性 2字。未來,相關機關於執行業 務,倘須特別審認當事人是否為同性結婚,可藉由當事人戶口名簿記載配偶之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以資識別,爰惠請轉知所屬知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