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預告登記、塗銷預告登記、住址變更、更名、更正、門牌整編及書狀換給登記得免附登 記清冊之簡化措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7.11. 台內地字第10802638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1日
    一、為達簡政便民與齊一作法,針對 108年試辦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 項目,相關申請文件簡化措施作法如下: (一)申請預告登記、塗銷預告登記,案附同意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 資料,免附登記清冊。 (二)申請住址變更登記,登記申請書已填明土地、建物標的之資料管轄機關者,免附 登記清冊,申請標示得由審查人員列印該所歸戶資料替代;其戶籍資料能以電腦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三)申請更名、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錯誤, 經戶政機關更正登記有案者為限)、門牌整編登記,已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註明 變更或更正前後資料者(如涉及建物門牌更正或變更一併註明其段小段及建號) ,免附登記清冊,上開更名、更正登記,申請標示得由審查人員列印該所歸戶資 料替代;其戶籍或門牌整編資料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四)因權利書狀損壞而申請書狀換給登記,檢附之權利書狀可明確識別土地、建物標 的者,原則得免附登記清冊,惟為免爭議登記機關得依個案情形要求檢附。 (五)配合上述內容修正本部訂頒「各項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登記清冊之格式、 填寫說明、填寫範例」部分申請須知、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及範例如附件( 略),其電子檔可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 w/)-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地籍登記類,自行下載參考。 二、配合跨域服務推動,屬上述得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同一人所有 不同機關管轄之土地、建物,以同一登記原因,同時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得以 1份登記申請書(需依實填明各資料管轄機關)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受理 登記機關按轄區分別收件後,自行影印相關書件續辦,減少申請人需重複提出相同書 件情形,以達流程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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