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檔案,應否提供檔案原件等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8.06.21. 檔應字第10800035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1日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檔案,應否提供檔案原件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 108年 6月 4日( 6月11日收件)申復書。 二、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 3項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 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又,同細則第18條規定略以,申請閱覽、抄錄或 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三)申請項目。(四)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五)檔號。......(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詳附件)。前開「申請項目」,係指閱覽抄錄、複製紙本或複製電子檔時,申請人 如需使用檔案原件,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或書面申請資料敘明。 三、承上,申請人依前開規定提出申請,受理機關應依所提申請標的及項目,視具體個案 情形,本於權責衡酌決定之。 四、有關本局主管之機關檔案應用相關法規,包括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檔案法施 行細則(第17條至第22條)及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等,均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s://www.archives.gov.tw)主動公開,歡迎上網查閱。 五、另,依檔案法第 1條第 2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是除前開法令外 ,仍有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行 政程序法等。臺端如有需求,可至法務部建置之「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 //law.moj.gov.tw)網站查詢或洽詢受理申請應用之機關,併此敘明。 六、如仍有其他詢問事項,歡迎洽詢本案承辦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