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體育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之 認定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8.07.18.北市都規字第10830656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8日
    主旨:有關「體育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 目之認定,修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體育局 108年 4月 1日北市體產字第1083010608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體育局執行「運動訓練班」之認定,除依內政部 105年 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 508071222 號函釋,另參照教育部體育署 105年 3月14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50 006167號函釋,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實務執行,修正「體育場所」於本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之認定如下: (一)「第五組:教育設施」:符合「國民體育法」第17條之各級學校附設運動設施 。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或「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一)基地規模超過 五公頃之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限供社區之非營業性運動設施。 (三)「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二)體育場(館)」:符合「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 理辦法」之公共運動設施。 (四)非屬前開三項之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或運動訓練業,經本府體育局依相關規 定認定為運動訓練班者,認屬「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四)運動訓練班(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下者)」;非經本府體育局認定為運動訓練 班者,認屬「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 三、本局 108年 3月22日北市都規字第1083019921號函「有關『體育場館』於本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本案請貴公會轉知各會員知悉照辦。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運動服務業職業工會(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91巷35弄17號) 副本: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建築管理科、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 府秘書處(請刊登市府公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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