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 女的結合?」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成立,詎鈞院迄未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 ,違反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 1項之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7.19. 法律字第108035107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9日
    主旨:奉交下監察院函,為據訴, 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你是否 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成立,詎鈞 院迄未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違反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 1項之規定, 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謹說明處理情形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08年 7月 9日院臺法議字第1080023142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有關旨揭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主文,是否屬於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 2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之「立法原則之創制」乙節:按公投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全國性 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 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謂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實務上有 認為其係「從無到有」之制度,而與「複決」之概念有別(最高行政法院 105年度判 字第 127號判決參照)。惟有關「創制」之定義,因涉及公投法之解釋,是應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說明。 三、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成立後,有無依公投法第30條第 1項第2 款規定,於 3個 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以及陳情人認為應將「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 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立法原則,明定於民法第 972條或第 980條,是否依法有據乙 節: (一)現行民法結婚規定已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方得適用:按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 解釋理由書第12段、第15段及第18段略以:「民法婚姻章第 1節婚約,於第 972 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 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 2節結婚,於第 980條至第 985條規 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 972條 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 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 』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 ...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 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 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故而認為民法第 4編親 屬第 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 第 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 2年內,依解 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文參照),據此, 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已敘明現行民法結婚規定已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方 得適用。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提案理由書亦認為現行民法婚姻本限於一男一女,應仍予 維持: 1.本件陳情人於 107年 1月24日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 結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由於上開提案真意究指「民法婚姻規定仍為一男 一女的結合,但不排除相同性別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其婚姻自由」,或「 所有法律的婚姻定義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尚有未明,致有牴觸司法院釋 字第 748號解釋之虞,中選會遂於 107年 3月9 日召開聽證會釐清,並於同年 月30日函請提案人補正主文及理由書。 2.嗣提案人依中選會補正函,將主文補正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 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並於補正後之理由書敘明「本件民法婚姻規定限於 一男一女公投提案並未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意旨」、「民法婚姻規定 『仍維持』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以其他法律規定保障相同性別二人建立親密性 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不但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意旨,亦能維持 法安定性與立法經濟原則」。 3.依上開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主文及理由書補正過程以觀,可知提案人亦認為 現行民法婚姻本限於一男一女,僅希望以另立其他法律規定之形式保障相同性 別二人所成立之永久結合關係,而中選會審核通過之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 核係於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意旨下,決定以何種法律形式(修正民法或制 定特別法),使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受到平等保護,非就司法院釋字第 7 48號解釋已明白揭示之婚姻自由重為定義。 (三)為尊重 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案結果,本部業已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 解釋施行法(草案)」,經鈞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並無違反公投法第30條第 1項 規定: 107年11月24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 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及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 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後,本部爰遵照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意旨,依公民投票第10案及第12案之結果,不更動民法婚姻規定(民 法婚姻規定仍維持限於一男一女),而另就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 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擬具「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經鈞院於 108年 2月2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符合公投法第30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又本部 已遵照不更動民法婚姻係一男一女結合之立法原則,為相關法律之制定。綜上, 應無再於民法規定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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