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 1第 1項所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 疑義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7.26. 勞動關2字第10801271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6日
    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 1第 1項所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 為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 1第 1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 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其立法理由 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即本項規定 係禁止要派單位已經決定特定人選(如以招募、面試或其他方式)後,將該名勞工轉 由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再派遣至要派單位,並接受其指揮監督從事工作之行為。 二、前揭行為禁止,係為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例如要派單 位自行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 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形,即屬違反本項禁止面試或其他指定 特定派遣勞工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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