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公開傳達」,係指於著作內容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時,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 設備再向公眾傳達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31. 電子郵件字第10807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31日
    一、按 106年11月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 3條第 1項第10款「再公 開傳達」,係指於著作內容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時,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 設備再向公眾傳達。「再公開傳達」包含以下三種行為類型: (一)將傳統廣播節目(公開播送)的著作來源向公眾播放,例如擺放電視、收音機向 公開場所之公眾播送節目。 (二)將網路直播節目(修法後公開播送)的著作來源向公眾播放,例如利用電腦、平 板或手機向公開場所之公眾播放來自網路電台、網路直播的金馬獎頒獎典禮、新 聞節目等。 (三)將網路互動式(公開傳輸)的著作來源向公眾播放,例如利用電腦、平板或手機 向公開場所之公眾播放來自 KKBOX音樂、My Music音樂、 YouTube影片、愛奇藝 影片、 Netflix影片等。 二、又上開條文所稱之「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如利用屬於通常家用接收設備 播放,且向公眾播放之著作來源為傳統廣播或網路直播節目者,考量國情需求,亦於 修正草案增訂第67條再公開傳達合理使用的規定,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以平衡社 會大眾與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 三、有關修正草案內容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著作權>法規資訊(含修法專區) >著作權法全盤修法)以及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2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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