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 ,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17. 電子郵件字第10807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7日
    一、論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 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來函所詢之論文摘要,亦屬於論文內容的一部份,將他人之論文摘要上傳網路供公眾 瀏覽、下載,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 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 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 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 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該論文摘要之作者原僅授權貴學會作為口頭報告或壁報展示 等議程安排之參考,貴學會如欲於會後另將該論文摘要上傳網路供公眾瀏覽、下載, 建議要另行取得各該論文作者的授權、同意,避免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疑慮。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 1、第37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 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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