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擬申請設立分事務所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7.29. 法律字第10803510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9日
    主旨:有關貴市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擬申請設立分事務所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8年 6月 5日中市教終字1080050802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條第 7項及第 8項規定:「本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 ,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 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7項)。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 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8項)。」、第 3條第 1項規定:「財團法人之主 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8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3款規定:「捐助章程 ,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 。三、業務項目。」是以,本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 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條立法理由參照) 。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 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關於財團法人捐 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 、地域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本部 107年11月28日 法律字第 10703518240號函參照)。準此,財團法人設分事務所之地點並非判斷「地 方性財團法人」或「全國性財團法人」之唯一標準。至於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是否 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涉及捐助章程所定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為何之認定及判斷 ,屬個案事實認定與中央及地方之主管事務範圍,如仍有疑義時,建請洽詢相關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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