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人身保險業務員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3條撤銷登錄是否一併取消其財產保險業 務員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8.08.06. 保局(壽)字第108049320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6日
    主旨:有關貴公會函詢人身保險業務員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13條 撤銷登錄是否一併取消其財產保險業務員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資格疑義一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 108年 5月13日經源字第1080513006號函。 二、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 5條規定,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業務 員資格測驗合格始得取得保險業務員資格,另依本會 103年 7月30日金管保產字第 1 0302051181號令符合「管理規則」第 5條第 1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依同規 則相關規定項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 ,先予陳明。 三、查業務員「資格取得」與「登錄」之法律關係如下: (一)業務員資格之取得,依據「管理規則」第 5條第 1項規定,除應具備年滿20歲、 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2.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13條或第19條撤銷登錄處分者。 (二)取得業務員資格者,依「管理規則」第 6條第 1項規定,得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 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四、貴公會所詢疑義,請依以下意見辦理: (一)人身保險業務員受「管理規則」第13條撤銷登錄處分,其效果僅及於人身保險業 務員登錄被撤銷,並不影響其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未來如擬登錄人身保險業務員 ,須依「管理規則」第 6條第 5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二)人身保險業務員如係依本會 103年 7月30日金管保產字第10302051181 號令逕辦 理財產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員登錄證者,嗣後受「管理規則」第13條撤 銷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處分,因該業務員仍具備業務員資格,其於財產保險業之 業務員仍為有效,尚無應予註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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