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保護官於向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時 ,應同步函知兒童及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以利及時安排銜接追蹤及輔導事宜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8.08.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8002167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8日
    主旨: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保護官於向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 執行時,應同步函知兒童及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以利及時安排銜接追蹤及輔導 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56條規定,少年(含兒童,下同)之感化教育執 行逾 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 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8條規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事法交付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少年及其家庭, 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二、為使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及時安排離開感化教育處所少年追蹤輔導事宜,參酌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 108年 5月27日召開「108 年度兒童及少年自立生活服務第 1次聯繫會報」決議,及法務部矯正署已配合修正之「兒童及少年受感化教育處分人 出校(院)後轉介輔導服務流程圖」(詳附件),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 保護官於依少事法第56條規定提出免除或停止執行感化教育之聲請時,同步函知少年 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以周顧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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