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顧問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及查核管制業務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7.22. 環署空字第1080049      2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2日
    主旨:函詢貴局委託顧問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及查核管制業務之疑義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 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另查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據此,貴局委託 顧問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及查核管制業務,應依行政程序法及空氣污染防制 法相關規定,以公權力委託方式辦理。 二、本案貴局委託顧問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及查核管制業務,倘係以輔導或協助 方式至現場確認轄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涉及稽查處分工作,則 該次現場巡查工作毋須由貴局稽查人員帶隊辦理,惟該次巡查工作紀錄不得作為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分之依據,僅可做為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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