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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嬰兒枕應依據「織品標示基準」第 3點第 6款規定標示注意事項,其內容應包含「使用
嬰兒枕時讓嬰兒採仰睡,避免趴睡或側睡,以免發生窒息危險」或類似用語,自 109年 7月
1 日生效,但企業經營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之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8.28. 經商字第108024209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8日 市售嬰兒枕應依據織品標示基準第三點第六款規定標示注意事項,其內容應包含「使用嬰兒 枕時讓嬰兒採仰睡,避免趴睡或側睡,以免發生窒息危險」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但企業經營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