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 辦法第21條第 1項第 1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免重新申請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8.27. 環署水字第108006305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7日
    主旨:有關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 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 1項第 1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免重新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 108年度環保署與環保局高層論壇決議辦理。 二、考量未以公司形式經營之獨資畜牧業,多為家族式經營,由長輩設置經營至年邁後託 由年輕一代管理,最終於亡故後繼承或贈與予年輕一代,如以牧場登記之負責人認定 營運主體之異動與否,與實際情形不無落差。 三、經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政單位)作業方式,依畜牧法第 8條第1 項規定,前條各 款登記事項(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登記。依畜牧法規定,凡涉負責人之登記事項變更,包含繼承或贈與,其畜牧場 登記,均以變更方式辦理。 四、承上,基於簡政便民,並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規定,實務上因應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作業,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 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 項第 1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 翌日起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免重新申請。 五、本署 104年12月 4日環署水字第1040101031號函及 106年 8月 9日環署水字第106006 1636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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