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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 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受監護宣告或補助宣告人員,自退休
或資遣生效日起至實際離職日期間,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有關覈實收回預(溢)領退休生效日後俸給之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8.08.01. 部退三字第1084839953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日
一、自民國91年 1月31日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 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受監
護宣告(原為禁治產宣告)或補助宣告人員,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至實際離職日期
間,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施行細則有關覈實收回預(溢)領退休生效日後俸給之規定。
二、前項人員如係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含擇(兼)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其自
退休生效日後仍支領俸給之期間,停止領受定期退撫給與,俟自實際離職未支領俸給
之日起發給。
三、本部 105年 4月25日部退三字第1054097792號部長信箱電子郵件及歷次函釋與本解釋
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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