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分公司等單位是否得以作為公證事件請求人之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9.02. 秘台廳民三字第10800226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2日
    主旨:貴院轉陳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高雄營運處等單位 是否得以作為公證事件請求人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年 8月15日院彥文忠字第1080005203號函。 二、旨揭疑義,請參考本院 103年12月 6日舉辦之 103年第 2次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 提案第 5號之相關研討,隨函檢附上開法律問題提案影本 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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