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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並認屬嚴重影響國內政治
、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 1項規定沒入貨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9.12. 台財關字第108101295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2日
一、報運下列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而嚴
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 1項沒
入或併沒入貨物:
(一)稻米(稅則1006節稻米含括之稻穀、糙米、糯米、白米及碎米)、稻米粉(稅則
110290目含括之糯米粉及其他稻米粉)、花生。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
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之貨品。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
(四)涉及檢疫法規逃避檢疫之貨品。
(五)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之管制藥品。
(六)電信法第49條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3款之刀械。
二、廢止本部 102年 2月 1日台財關字第 10210800861號令。
〔依財政部 112.11.08. 台財關字第112102709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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