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9.16. 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6日
    一、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 綜合所得稅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比照本部98年 6月18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45380 號函准予分期繳納案件,不予加計利息。 二、本令發布日前,尚未徵起之罰鍰利息,適用本令規定。 〔依財政部 111.09.22. 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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