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詢「貴市林口區麗林段 217地號土地之處分得否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9.12. 內授營鎮字第10808159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2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 108年 9月 5日新北教工環字第1081433308號函辦理。 二、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9條第 1項規定:「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 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復查同條例第31條規定:「本 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準此,貴府為林 口特定區之主管機關,且該特定區係屬新市鎮開發條例公布施行前報經行政院核定開 發之新市鎮,其範圍內之貴府所有土地自得適用上開規定,以加速該特定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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