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執行案件如有辦理外國送達必要,審酌送達文件性質如遇有將來可能涉及訴訟情形,則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囑託外交部送達;如係陳情案件回覆等,得逕行交郵政機關寄送 發文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1.28. 行執案字第105320004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28日
    主旨:有關行政執行案件需辦理外國送達乙事,請依說明二參考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 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 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為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行政程序法第86條所 明定,合先敘明。 二、貴分署就行政執行案件如有辦理外國送達之必要,請審酌送達文件之性質,如遇有將 來可能涉及訴訟之情形,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囑託外交部送達;如係陳情案件之回覆等 ,得由貴分署逕行交郵政機關寄送,請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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