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非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 得要件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9.26. 電子郵件字第108092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26日
    一、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 非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依87年 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 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故自87年 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亦無另 外提供民眾與機關登記著作權之資訊平台。 二、近年為鼓勵民間創意整合運用政府開放資料,多數政府機關已於網站標示「網站資料開 放宣告」,聲明就其網站上刊載之資料與素材,除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 外,得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政府開放資料,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 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 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 式授權則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然使用時仍應註明出處,並注意禁止惡意 變更資料、不得侵害第三人著作人格權等義務,建議您點閱政府網站使用相關資料前詳 細參閱各該機關之「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三、另須特別提醒的是,機關網站上部分影音、圖像文章等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可能屬於第三 人所有,因此使用時仍應注意各機關有無特別聲明(如禁止改作,或需另外洽取授權始 能利用等限制)。又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國家 發展委員會已建置「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http://data.gov.tw/),該平臺含有各機 關以開放格式上傳之資料集供各界加值運用,如有需要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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