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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詢「財團法人法」與「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10.09. 法律字第108035123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9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財團法人法」與「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8年 7月 4日農牧字第1080043114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條第 2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
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法規定。」目前財團法人有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設立者,此類由政府捐
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本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惟如無特別規定者,當
然仍應適用本法。又本法第 1條第 2項所定「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
令(本部 108年 3月 4日法律字第 10803502620號函參照)。次按「財團法人中央畜
產會設置辦法」(下稱畜產會辦法)係依「畜牧法」第25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準
此,倘畜產會辦法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下稱畜產會)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
監督管理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惟未有特別規定者,仍應適用
本法。
三、另按為回應各界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強化監督管理之期待,本法對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並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本法第 2條立法理由參照)。而畜
產會辦法第12條就畜產會應建立之相關制度,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建議參
酌本法第61條第 1項「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酌為修正,俾利完備對於政府捐助
之財團法人之加強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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