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得否捐助予所指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公 益基金會或同屬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目的之財團法人 1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10.15. 法律字第108035153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得否捐助予所指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慈善公益基金會或同屬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目的之財團法人 1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8年 9月26日社家婦字第1080017554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33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係參酌民法第44條意旨,明 定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 而溯及既往失效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仍不得歸屬於自 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因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而設立之他律法人, 於本法施行後( 108年 2月 1日),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依其捐助章程規定如歸屬於其他財團法人, 尚無不符本法前揭規定意旨(本部 108年 5月30日法律字第 10803508250號函參照) 。至於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仍應由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予以 個案審認。 三、另關於來函所提「賸餘財產得否『捐助』予所指定…」一節,查本法所稱「捐助」, 係捐助人為設立財團法人所為捐助財產之行為,至於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 歸屬,應非涉財團法人設立之捐助行為,尚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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