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 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 7章、第 9章、第10章、第 4篇新型專利 形式審查第 2章、第 5篇舉發審查第 1章、第 2章,自 108年1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10.30. 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 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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