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 5點第 1項第 6款規 定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11.05. 內授營宅字第10808197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5日
    一、依據本規定第 5點第 1項第 6款規定略以:「申請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六)家庭成員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 出租住宅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本方案租金補貼核定函後,自願放棄原有住宅補 貼資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放棄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 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二、前揭「自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等文字,係指申請租金補貼者若正享有其他住宅補 貼(例如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等),可以申請單身青年及鼓 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惟應自取得本方案資格後,放棄享有其 他住宅補貼。 三、查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或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皆以「家庭」為補助對象,非僅針對 申請人個人,對於家庭成員定義皆為「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 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與本方案家庭成員定義不 同。 四、若本方案申請人(子女)同時為其他住宅補貼方案之家庭成員(申請人為父母),依本 規定第 5點第 1項第 6款規定,恐因本方案核定後,影響其父母領有住宅補貼方案之補 貼資格,尤其以利息補貼影響最大(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期間長達20年、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期間長達15年)。 五、因購屋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係每年辦理定期查核,是否重複接受補貼亦為查核項目 之一,而利息補貼定期查核之對象為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 所列家庭成員,如本方案與其他住宅補貼方案之申請人辦理戶籍遷出或分戶,即放棄成 為其他住宅補貼方案之家庭成員,屆時利息補貼查核對象則不包含本方案申請人,即無 重複補貼情形;惟若未辦理戶籍遷出或分戶,將有重複補貼情形。 六、考量本案申請戶數未達計畫戶數,符合資格者皆可獲得補貼,免辦理評點排序及抽籤事 宜,故請貴府限期通知本方案申請人與享有其他住宅補貼方案之申請人辦理戶籍遷出或 分戶,逾期則仍依本規定第 5點第 1項第 6款規定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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