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否依其繼承人協議分割結果辦理受益人變 更或塗銷信託登記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10.29. 法律字第10803515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主旨: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否依其繼承人協議分割結果辦理受 益人變更或塗銷信託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 8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80264384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 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65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 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 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 倘其信託關係依信託目的,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於其繼承人未終止信託關係前, 依上開規定信託利益應由受益人(即委託人)之繼承人享有(本部 103年 6月26日法 律字第 10303507640號函參照),並由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 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貴部93年7 月26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參照)。而受益權由委託人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第 1 項概括繼承後,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參照),得由全體繼承人依法 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而由部分繼承人取得該受益權。 三、次按信託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利益如歸委託人單獨享有,應允許委託人得單獨終止信託關 係,蓋委託人為創設信託之人,且此時並無其他受益人因而蒙受不利益;委託人如已 死亡,則得由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終止之。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 存續中死亡,委託人之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土地登記規則第 133條規定及 貴部 107年 5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3617號函參照),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 託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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