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未依規定完成盤查登錄作業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25. 環署毒字第108007956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一、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本法)第16條第 3項規定,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 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 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即旨揭排放源應依本辦法第 4條規定,於規定期限 前完成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略以)。另依本法第31條第 2項規定:「違反依第16條第 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 、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 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者,按次處罰。前 2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合先敘明。 二、本案所詢○○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係屬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 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依規定應於本( 108)年8 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 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該公司○○廠工廠登記雖於 108年 6月12日由貴府公告廢 止,惟查該公司登記現況仍為核准設立,該公司若違反前述規定,仍請貴局依本法第31 條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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