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其水污染防治費申報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22. 環署水字第108110799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主旨:函詢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其水污染防治費申 報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8年 9月24日環水字第1080011099號函。 二、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71條第 1項規定,飼養 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另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 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14條所訂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量 計算方式,其中第 1項第 4款規定,對於依規定無須定檢申報者,其計算方式包括( 一)依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量測計算,(二)畜牧業依當期實際在養頭數產生之廢水 量計算,每頭豬隻以每日廢水產生量二十公升計算,(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計算。爰此,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得以上述 3 種方式計算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排放水量。 三、另收費辦法第23條第 3項係對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免繳納部分 廢(污)水之水污費情形予以規定,其中第 6款規定,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 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符合免繳納水污費之部分包括(一)依水污染防治法 規定,依核准之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同意施灌之沼渣沼液量。(二)依廢棄物 清理法規定,依核准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計畫進行再利用之禽畜糞液。(三)畜 牧廢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回收使用,作為作 業環境內或作業環境外植物澆灌之畜牧廢水量。又依管理辦法第49條之 5第 4項規定 ,飼養豬隻20頭以上未滿 200頭之畜牧業,其廢(污)水管理計畫涉及沼液沼渣農地 肥分使用者,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之施灌作業應含沼液沼渣施灌數量、方式 、頻率、用途。本署已於 107年12月26日(環署水字第1070107147號)修正「畜牧業 廢(污)水管理計畫」,於附件訂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施灌紀錄表,表格內容包 含日期、施用方式、施用量等,供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依循。爰此,飼養豬隻20頭 以上未滿 200頭之畜牧業,倘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採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應 依上述規定紀錄沼液沼渣施灌量,該部分沼液沼渣施灌量,可免繳納廢(污)水水污 費。 四、綜上,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者,於申報水污費 時,得以當期實際在養頭數產生之廢水量(每頭豬隻以每日廢水產生量二十公升計算 )計算排放水量,並可減免依規定紀錄資源化處理數量之水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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