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核定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靜電機之粒狀污染物去除效率方式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03. 環署空字第108006956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3日
    主旨:函詢核定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靜電機之粒狀污染物去除效率方式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 108年 9月26日修正發布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8 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第24條第2 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時,應填具申請表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 書係為比對工廠實際設置內容,與原申請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內容不同之差異。 二、本案貴轄OO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其設置之靜電機之粒狀污染 物防制效率,與前已取得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核定內容不同之後續處理方式一節 ,說明如下: (一)本案倘工廠實際設置內容或情形與原申請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內容不同時, 應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填具該說明書以說明差異內容之表單,說明前 後差異即可,且毋須再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不論設置何種防制設備,其設施規範、排放管道及周界之排 放標準,其皆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管制法規規定。本案該廠設置靜電機之 防制效率核定方式,可參考該設備裝設運作之實際檢測數值,據以計算及判定防 制效率。 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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