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有關「公私場所檢送定期檢測結果以為申報,其應遵循之期限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01. 環署空字第10800668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1日
    主旨:函詢有關「公私場所檢送定期檢測結果以為申報,其應遵循之期限認定」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 執行定期檢測前 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 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已 明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提送檢驗測定結果予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 以為申報。 二、本案有關「公私場所檢送定期檢測結果以為申報,其應遵循之期限認定」疑義一節, 公私場所於定期檢測後,應依前揭規定自檢測完成日起30日內完成紀錄,並依規定格 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即為申報。 三、又本署設有環境保護法規查詢系統可查詢各項環保法規及行政解釋函令,貴局可多加 利用,以快速釐清相關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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