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28. 環化評字第10800152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主旨: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 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 理辦法第 8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3年備查。 二、倘貴公司已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完成,運作紀錄表應以電子檔案或書面方式保 存 3年即可,無須再由運作人進行簽章用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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