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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端陳請釋示「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有關徵收時領取現金補償或發還抵價地者之稅賦疑
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11.26. 內授營鎮字第10808215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一、復臺端 108年 9月 3日陳情函。
二、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第 1項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
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
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其立法意旨係特別對新市鎮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發還
抵價地 5年內之期間,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藉由給予因繼承
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土地移轉之遺產稅或贈與稅等優惠,減輕該土地所有權人
之負擔,促使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新市鎮開發,提高實施區段徵收時領取抵價地之比例,
同時減輕政府開發新市鎮之財政負擔,達成地利共享與地盡其利之目標,有助於新市鎮
開發政策之執行。
三、準此,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第 1項之規定,係為推動新市鎮開發政策,加速都市建設
推動,達成共享地利之目標配合訂定,屬以法律就領取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所設例外
或特別規定之賦稅優惠,與憲法第 7條或行政程序法第 6條之平等原則無違;如土地所
有權人於實施區段徵收時選擇領取現金,自無土地移轉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優惠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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