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 6點、第 7點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11.25. 農授水保字第10818660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主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下稱查定要點)第 6 點、第 7點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分局 108年11月 8日水保投保字第1081959562號函辦理。 二、依查定要點第 6點第 2款規定, 106年 4月11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 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不服查定結果者得申請異議複查。同點第 3款第 1目規定,辦 理查定結果異議複查前,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應先向當地縣(市)政府查詢近10年內 有無違規紀錄或由申請人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後提供,倘無違規紀錄,得依現況 辦理複查作業。次依查定要點第 7點規定,查定後之土地,經分割或合併,其查定分 類依其非都市土地之編定類別。 三、經查貴分局 108年11月 8日函說明內容,有關南投縣魚池鄉貓 囒段 268– 2、 268– 3 、 272地號等 3筆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其中, 268– 2、 268– 3地號土地係分割 自同段 268地號; 272地號土地因分割增加 272– 7、 272– 8、 272– 9、 272– 10地號。又查前揭 3筆土地業經南投縣政府裁處違規在案。爰本案應依查定要點第 6 點第 3款第 1目或第 7點規定辦理之,有通案釐清之必要。 四、按查定要點第 6點第 2款規定之目的,係為處理不服查定結果案件,針對早期已有查 定結果(即 106年 4月11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 )之土地,給予 1次異議複查機會,爰究其異議複查之對象,係以查定當時之土地為 限,亦即未辦理分割或合併者;另查定要點第 7點規定之目的,係為處理查定後之土 地經分割或合併案件,故類此情形應優先適用。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9.17. 農授水保字第1091865711號函發布,自109年9月17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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