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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民事保護令相關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判決紙本,毋需函送予衛生福利
部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8.12.05.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328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5日
主旨:法院關於民事保護令相關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判決紙本,毋需函送予衛
生福利部,請查照轉知。
說明:本院前以 102年11月21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30035號秘書長函,提示旨揭裁判
電子資料已定期傳送衛生福利部建置之家庭暴力防治電子資料庫(如附件),毋庸另
行函送紙本,惟查仍有部分書記官疏未注意,爰請加強注意,俾減省行政成本。
附件:司法院秘書長函
中華民國 102年11月21日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20030035號
主旨:法院關於民事保護令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判決,已採電子傳輸至衛生福
利部建置之家庭暴力防治電子資料庫,無庸函送紙本裁判予該部,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衛生福利部 102年11月12日衛部護字第1021480449號函辦理
。
二、查本院已配合家庭暴力防治法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條之規定,定期傳
輸旨揭電子資料於該資料庫,爰請如旨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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