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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人員退伍除役領取之退休俸,原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付,嗣依 107年 6月21日修
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第 6項規定及 107年 6月28日修正發布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59條第 2項、第 3項規定,於 107年 7月 1日以後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按70%比率支付部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 9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2.16. 台財稅字第108046332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軍職人員退伍除役領取之退休俸,原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下稱退撫基金)支付,嗣依 107 年 6月21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第 6項規定及 107年 6月28日修 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 2項、第 3項規定,於 107年 7月 1日以後改由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按70%比率支付部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 9條規定免納 所得稅。